離婚再審案
閔××離婚再審案
委托人:閔××
委托事項:對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(2012)青民五終字第1751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申請再審.
受理法院: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
審理程序:再審
代理結果:勝訴
一、基本案情
委托人閔××因離婚糾紛一案,不服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(2012)青民五終字第1751號民事判決書,特依法委托律師代理申請離婚再審一案。請求:按照審判監(jiān)督程序依法撤銷(2012)青民五終字第1751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,維持青島市市北區(qū)人民法院(2012)北民五初字第99號民事判決書的第三項。
爭議焦點:
1、(2012)青民五終字第1751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變更座落于青島市××路××號××單元××戶的房產(chǎn)一處歸被申請人孫××所有的改判事實是否有事實依據(jù)?
2、(2012)青民五終字第1751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變更座落于青島市××路××號××單元××戶的房產(chǎn)一處歸被申請人孫××所有適用法律是否正確?
本案特點:
1、申請人的再審符合民事訴訟法規(guī)定的法定再審條件,法院應當通過再審程序予以糾正。
2、二審改判的法律依據(jù)應當適用《婚姻法》對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進行分割,而非適應《合同法》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。另,離婚案件更要遵循照顧子女和女方合法權益的原則依法審理。
二、代理意見
第一、通過再審聽證會,提交了新證據(jù),證實了爭議的房屋由被申請人已出租,不存在實際占有的事實,以此證實原二審法院改判缺乏事實依據(jù)和適用法律錯誤。法院最終裁定本案進行再審程序,為委托人爭取改判邁出了第一步。
第二、通過庭審,律師提出如下代理意見:
1)離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時,必須考慮《婚姻法》的基本原則即照顧子女和女方合法權益。故,一審判決認定了爭議房產(chǎn)一處歸申請人所有,讓申請人和婚生子孫××有了永久居住的保障,是《婚姻法》保護子女和女方合法權益的真正體現(xiàn)。而非二審判決適用《合同法》來解決本案。
2)根據(jù)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釋(二)第20條第2款規(guī)定:“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,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?!闭腔谏鲜鲆?guī)定,在一審庭審后,申請人繳納了房屋補償款100000元。原二審判決卻以被申請人口頭表示能夠給付申請人房屋補償款,也無任何行動來證明其兌現(xiàn)口頭承諾,就以此作為變更爭議青島市××路××號××單元××戶的房屋歸被申請人所有的事由之一,缺乏事實依據(jù)。
3)根據(jù)《婚姻法》第17條規(guī)定:“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(chǎn),有平等的處理權”,原一、二審判決均認定爭議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。其購房款來源系以80萬元將振華路房產(chǎn)出賣所得,加之申請人之父給的309225元和定金20000元。而二審判決認定被申請人對該房屋擁有較大的份額,申請人對于該房屋擁有較少的份額,來作為變更青島市××路××號××單元××戶的房產(chǎn)歸被申請人所有的事由之二,缺乏事實依據(jù)。
4)申請人之父向法院表示可以提供申請人及外孫住處,但不等于說申請人對其之父房產(chǎn)擁有所有權,申請人之父鑒于親情暫時提供申請人及外孫房屋居住權,不能等同與申請人名下有房產(chǎn)這一事實。通過新證據(jù)證實了被申請人根本不在爭議房屋內居住,現(xiàn)該房屋已出租。而二審判決卻認定被申請人現(xiàn)在該房屋內居住,無其他房屋,來作為變更青島市××路××號××單元××戶的房產(chǎn)歸被申請人所有的事由之三,缺乏事實依據(jù)。
三、代理結果
律師的代理意見被合議庭所采納。最終(2013)青民再終字第128號民事判決書作出變更座落于青島市××路××號××單元××戶的房產(chǎn)一處歸申請人閔××所有,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被申請人孫××補償款566000元。